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常见问答一、什么是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是指农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以前宅基地使用权发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发的是《房屋所有权证》,现在登记后发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为什么要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通过农村不动产登记,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和保护,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同时,不动产统一登记还能够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减轻群众的负担和重复劳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三、不动产确权登记调查的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本次调查依据《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位置、界址(四至)等调查,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与测量工作,确保农户对宅基地和农房的所有权益。 四、确权登记的原则和思路是什么?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尊重历史、便民利民、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分步实施、逐步覆盖”的原则,由镇(街道)集中统一组织,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村(居)委会配合开展权籍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按要求提供登记证明资料。此次权籍调查遵循“全覆盖”原则,确权登记遵循“应发尽发”原则,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不得纳入登记范围的有哪些? 1.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的;3.因征地、土地综合整治、中心村建设、改善苏北农民住房条件等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安置政策的;4.三层及以上建筑或建筑面积㎡以上,无合法手续的;5.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权属存在争议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六、调查时房产或土地存在纠纷应该怎么办? 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和谐稳定”的原则,镇(街道)、村(居)委会成立工作机构,妥善处理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首先,当事人应相互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调处,若仍调处不成,调查人员会把纠纷问题记录在调查表内,待下一步实施统一登记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农村农房一体不动产登记涉及什么费用? 房地一体农村登记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 八、“一户一宅”如何认定? 1、农村村民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发证。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在户主出具具结书后按规定申请登记。 九、如何认定“家庭户”?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户”。(1)户口簿确定的户主;(2)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其现有的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视为两户;(4)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特殊“家庭户”。 十、如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金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宣 编辑:图说金湖故事 寻找和讲述您身边最美有趣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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