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昱心,曾用名王树林,女,年12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汉族,大专文化,原金湖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结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现金会计,住金湖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年4月8日被金湖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4月13日被解除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年7月21日再次被金湖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年10月19日被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 年5月至年12月期间,王昱心利用担任结算中心现金会计职务便利,通过闵桥卫生院报账员张某甲、塔集中心卫生院报账员李某甲,采取直接开具现金支票等手段,贪污公款计人民币.15万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挪用公款计.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贪污事实 (一)年5月至年6月,王昱心通过张某甲、李某甲账户倒账,直接开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网络银行转账等方式,先后42次从结算中心挪用公款.75万元。年5月,王昱心在结算中心对账过程中隐瞒其挪用行为,在平账后将.75万元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 1.年5月27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2万元至张某甲农商行账户,后安排张某甲将该款转至王昱心农商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2.年9月10日,王昱心以借备用金名义向李某甲借款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10月11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2万元至李某甲农商行账户,用来归还前述借款。 3.年3月27日,王昱心开具现金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支取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4.年4月16日,王昱心开具现金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支取1.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5.年4月30日,王昱心开具现金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支取1.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6.年5月9日,王昱心以借备用金名义向李某甲借款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5月27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3万元至李某甲农商行账户用来归还借款,后又安排李某甲将多转的1万元转至其农商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7.年6月24日,王昱心以借备用金名义向李某甲借款2万元后用于个人消费。同年6月30日,王昱心兑付李某甲报销款时,从结算中心账户多转2万元至李某甲农商行账户,用来归还前述借款。 8.年7月22日,王昱心开具现金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支取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9.年8月2日,王昱心以借备用金名义向李某甲借款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8月4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1万元至李某甲农商行账户,用来归还前述借款。 10.年9月9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15万元至张某甲农商行账户,后安排张某甲将该款又转至王昱心个人农商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11.年9月25日,王昱心开具现金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支取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12.年10月27日,王昱心以借备用金名义向李某甲借款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10月30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3万元至李某甲农商行账户,用来归还前述借款。 13.年11月9日,王昱心以借备用金名义向李某甲借款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11月19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4万元至李某甲农商行账户,用来归还前述借款,后安排李某甲将多转的3万元转至其农商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14.年12月5日,王昱心以借备用金名义向李某甲借款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12月8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6万元至李某甲农商行账户,用来归还前述借款,后安排李某甲将多转的4万元转至其农商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15.年1月10日,王昱心以借备用金名义向李某甲借款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1月15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2万元至李某甲农商行账户,用来归还前述借款。 16.年2月3日,王昱心开具现金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支取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17.年2月3日,王昱心以借备用金名义向李某甲借款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2月6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2万元至李某甲农商行账户,用来归还前述借款。 18.年2月22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转账3万元至张某甲农商行账户,后安排张某甲将该款又转存至其个人农商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19.年3月5日,王昱心以借备用金名义向李某甲借款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3月10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3万元至李某甲农商行账户,用来归还前述借款,后安排李某甲将多转的1万元转至其农商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20.年3月30日,王昱心开具现金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支取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1.年3月31日,王昱心开具现金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支取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2.年4月7日,王昱心以借备用金名义向李某甲借款2万元后用于个人消费。同年4月12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2万元至李某甲账户,用来归还前述借款。 23.年4月12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6.5万元至李某甲农商行账户,后安排李某甲将该款转账至其农商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24.年4月27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5万元至张某甲农商行账户,后安排张某甲将该款转至其农商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25.年5月30日,王昱心开具现金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支取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6.年7月1日,王昱心开具现金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支取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7.年7月15日,王昱心开具现金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支取2.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8.年7月25日,王昱心以借备用金名义向张某甲借款0.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7月29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1.5万元至张某甲农商行账户,用来归还前述借款,后安排张某甲将多转的1万元又转至其农商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29.年8月2日,王昱心开具现金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支取2.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30.年8月9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5万元至李某甲农商行账户,后安排李某甲又将5万元转至其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31.年8月29日,王昱心开具现金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支取2.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32.年9月9日,王昱心开具现金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支取2.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33.年9月9日,王昱心开具现金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支取2.3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34.年9月19日,王昱心以借备用金名义向李某甲借款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9月22日,王昱心开具现金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支取1.5万元,其中1万元用来归还前述借款,剩余的0.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35.年10月2日,王昱心通过网络银行,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2万元至其农商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36.年9月30日,王昱心向李某甲借款0.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10月12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0.8万元至李某甲农商行账户,用来归还前述借款。 37.年10月21日,王昱心以借备用金名义向李某甲借款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10月28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2万元至李某甲农商行账户,用来归还前述借款,后安排李某甲将多转的1万元转至其农商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38.年11月11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2万元至其农商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39.年1月10日,王昱心开具现金支票,由其妹妹王某甲从结算中心账户支取2.8万元存入王昱心农商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40.年3月8日,王昱心在向李某甲转备用金时,多转5万元至李某甲农商行账户,后安排李某甲将多转的5万元转至其农商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41.年5月2日,王昱心以借备用金名义向李某甲借款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5月27日,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5万元至李某甲农商行账户,用来归还前述借款。 42.年6月8日,王昱心以借备用金名义向张某甲借款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昱心开具转账支票,从结算中心账户转账4万元至张某甲农商行账户,用来归还前述借款。 年下半年,时任结算中心主任杨某乙安排结算中心会计对账。年7月,王昱心与结算中心总账会计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对账时,隐瞒了自己挪用了.75万元的事实,后在账目不平的情况下,制作记账凭证,将账目做平,从而将挪用的.7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二)年1月至年3月,王昱心为了冲抵此前多次挪用的累积欠款,通过虚列支出方式平账,非法占有公款36.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年1月,王昱心为了冲抵此前挪用欠款,通过虚增日记账,改动记账凭证的方式,虚增一笔金额为23万元“交公积金”支出,并冒用杨某甲身份登录财务软件系统审核通过,将23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年2月1日,王昱心为了冲抵此前挪用欠款,通过修改日记账、记账凭证和明细分类账的方式,在塔集中心卫生院2月银行存款-库存余额账上,以“交医保”名义虚支5万元,并冒用杨某甲身份登录财务软件系统审核通过,将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3.年3月,王昱心为了冲抵此前挪用欠款,通过修改日记账、记账凭证和明细分类账的方式,在塔集中心卫生院3月银行存款-库存余额账上,以“公积金个人负担”名义虚增支出8.4万元,并冒用杨某甲身份登录财务软件系统审核通过,将8.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二、挪用公款事实 年4月至年12月期间,王昱心通过开具现金支票、转账及李某甲、王某乙账户中转等方式,先后40次从结算中心账户挪用公款合计.万元。在此不一一列举。 案发后王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jinhuzx.com/jhxzxue/1339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