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实施限制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包括“黄标车”和其它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驶入县城以下区域:建设路(含)以南、金湖路以北、华海路(含)以东、黎农路以西。禁行时间为每天7时至19时。二、进入本县城区的外地机动车辆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三、本通告所指的环保标志由环保部门组织核发,凡在本县注册登记并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应于年6月30日前到具备机动车环保检测资质的机构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四、从即日起至年6月30日,为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限行过渡期。自年7月1日起,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五、本通告实施后,根据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将逐步调整、扩大限行范围。金湖县人民政府年6月3日 欢迎分享到朋友圈让更多朋友了解互动,更多精彩分享请中成药治疗白癜风哪里白癜风医院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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